星期一, 6月 27, 2011

服侍耑哥的一天




  六月九日開始,我正式升格為守護耑哥的主力,除了沒法親餵以外,其他的活兒幾乎都做過了。服侍耑哥的一天,基本上以四小時為單位反覆循環,但規律中有意外。



0530等耑哥起床、準備早餐






讓耑哥等太久,他會不高興






0600服侍耑哥用早餐





0620餐後拍嗝






0635洗屁屁、換乾淨尿布














0645娛樂活動






0700服侍耑哥睡覺






0800自己吃早餐、補眠一下


0940準備餐點



0955若耑哥還沒醒,要輕聲喚醒他






1000服侍耑哥用餐



1020餐後拍嗝、娛樂活動、洗屁屁、換乾淨尿布














1050服侍耑哥睡覺






1340準備餐點






1355若耑哥還沒醒,要輕聲喚醒他






有時候耑哥會有不悅的表情






1400服侍耑哥用餐(這餐是配方奶,要讓耑哥慢慢喝)






1415洗屁屁、換乾淨尿布



1430餐後拍嗝、娛樂活動










1500服侍耑哥睡覺






1520若耑哥睡了,自己可以睡個午覺



1540若耑哥不想睡,可以幫他脫尿布,讓小耑哥通風一下






1630洗一天份的奶嘴、奶瓶、儲存瓶等等器具、消毒






1740準備餐點



1800服侍耑哥用餐






1820餐後拍嗝、娛樂活動、洗屁屁、換乾淨尿布






1900服侍耑哥睡覺






1930自己吃晚餐


2100由女僕幫耑哥洗澡



2130耑哥的全身保養時間






2140準備餐點


2200服侍耑哥用餐



2230餐後拍嗝、柔和的娛樂活動、說話課、洗屁屁、換乾淨尿布






2300耑哥開始做左右搖頭運動,趕緊鋪床






0010通常會醒來一次,再服侍耑哥睡覺






0030等耑哥滿意地揮手說掰掰,我就可以下班了!


星期二, 6月 21, 2011

晚上十點前,教師服務專線等您來電?!



  我想今天有則新聞會吸引大多數國中小學教師的目光,那就是「晚上十點前教師不得拒接電話」,雖然絕大多數媒體都是如此下標題,但統籌擬訂的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的說法是:「不得拒絕於課後(晚上10時前)和家長溝通聯繫」(上圖引自聯合報)。許多爭論著重在這個規定應不應該、合不合理。說老實話,看到這則規定我第一反應就是「不爽」,但我的不爽不是情緒化的反彈,而是因為這個規定所傳遞的訊息。



「不得拒絕」所隱含的訊息



  首先,不爽是因為這則規定背後所隱含的「自我中心」與「不尊重」。以我個人來說,家長晚上十二點打來,我願意接。因為會在這樣的時間打電話來,除非是把教師當24H客服人員的怪獸家長,否則來電者應該想處理極為重要的事,所以我願意接。但「我願意」不等於「我應該」,「有教師願意」更不等於「所有教師應該」。



  「願意」是個人行為,但如果要論「應不應該」,就是法律規範的層次。一件「我願意」的事情,卻被別人用「你應該」來要求,誰的心情會好?



  在倡導「正向管教」、「正向評語」的「正向教育」時代,教師工作守則卻使用了「不得拒絕」這個令人反感的負面語句,給我的第一印象就很差。不得拒絕,就是必須。所以十點前教師「必須接」、「應該接」家長電話囉!那我就想問「理由是什麼?」



  依照前一陣子討論的教師工時制規定,以及這次的教師工作守則,教師早上八點上班、下午四點下班,那麼其餘的時間就是「非上班時間」。在「非上班時間」接家長電話,花時間與家長溝通,如果是「應該做的事」,那這算不算工作?算加班時間嗎?我可不可以依照家長來電的長短,以及後續處理花費的時間申請加班費用?有時候接了電話還沒完,必須立即處理。例如我曾經星期六晚上聽演唱會時接到家長電話:「小孩蹺家了」。我花了快一個小時打手機給其他同學問相關線索,最後終於輾轉聯絡上蹺家的孩子,再回報家長請他們放心。這是「我願意」做的,但我現在更想知道,這是不是別人要求「我應該做的」?



  我該不該接電話?照前述的工作守則,超過十點,我可以不接。我該不該做後續的處理?前述的工作守則可沒說。那麼打手機的費用自己認了?還是有補貼?沒規定。法律沒規定的事,大多數人卻會期待教師這麼做,Why?但「期待」等於「應該」嗎?做這些事,算不算工作?若不是工作,我可以憑自身意志決定做不做囉?如果沒人可以給我答案,那麼推動工時制不過是煙霧罷了!



計較是為了走更長遠的路



  一定會有人說:「你們當老師的人,幹嘛這麼計較?這樣怎麼教學生?」這就是我非常非常非常想說的:「對於教師的道德期待」與「法律上的權利義務」是兩回事。



  你可以「期待」老師為教育鞠躬盡瘁、死而後已,「期待」老師視學生為己出、呵護備至,並且認為十點、十二點、凌晨、假期中還願意處理學生問題的老師是「好老師」。但在法律上,並沒有要求教師必須將自己的生命「全部」奉獻給工作,教師盡法律上的義務,也享有法律上的權利。每次報章媒體總說:「社會大眾對於教師有比較高的道德標準……」,我相信許多教師也是這樣自我期許,但教育人員的神聖化形象是社會塑造的,而不是法律規範的。「盡責」是法律層次,「奉獻」是道德層次。有時候神聖化的外衣成了教師的枷鎖,教師被期許要有奉獻精神,不要這麼計較,卻得不到相對應的尊重。教師下班後的生活應該受到「尊重」,這也是對其家庭的尊重,因為依照工時制,教師已經下班了。認為教師下班後應該如何如何,這是「道德期待」,而不是「法律義務」。沒有搞清楚之間的差別,只是讓彼此在期待落空的情況下繼續誤會下去!



  再回到所謂的教師工作守則,其實「晚上十點前教師不得拒接家長電話」是一種狹隘觀點下的產物,擬這條規定的人實在不怎麼高明。我想原初的重點在於「親師溝通」,那麼只需要求教師必須與家長協定聯繫時間就好了,何必訂這麼細瑣的條文?如果這樣訂,那晚上十一點就可以拒接電話囉?早上七點半呢?在校的備課時間呢?訂了這種狹隘的條文,解決一個無聊的問題,卻忽略其他層面的考量,反而製造更多紛爭,實在是沒事找事做。



  我想關鍵在於教師是否告知適當的聯絡方式與時間,讓家長可以順利地與教師溝通。例如大學教授通常訂有學生諮詢時間(office hours),學生可利用這個時間與老師討論,國中小學教師當然也可以自訂「親師溝通時間」,然後在開學時公告周知。家長知道何時可以找到教師,教師既定的教學事務也不會受干擾,這不是很好嗎?那麼有人會問,如果臨時有重要的事呢?若真是如此,我想大多數教師不會冷酷無情地「拒接」電話,但這是道德層次,這是彈性處理,而不該是常態。常態應該是「教師與家長之間有適切的聯繫管道」,而不該是「教師在晚上十點之前必須接家長的電話」。



  有教師表示,真的會在晚上打電話的家長也不多,所以對他沒有太大困擾。或許,但這是就個別影響層面來說,當下如此,後續的群體效應會如何?如果真的規定「晚上十點前,教師不得拒接電話」,那麼晚上打電話的家長會不會增加?家長因為白天工作忙,那就等晚上再來聯繫吧!反正老師應該接電話......某些事情一旦變成「理所當然」之事,原有的禮貌與尊重就被淡忘了,變成家長下班後打電話給教師是天經地義,教師下班後不接電話就是教師不對。親師溝通有必要走到這般地步嗎?



「教師工作守則」誰來訂?怎麼訂?怎麼用?



  或許有人覺得我小題大作,接不接電話有什麼好討論的,但我真正在乎的是「條文擬定者」的心態與邏輯,而這個教師工作守則是怎麼出現的?誰來訂?怎麼訂?根據新聞報導,這個「教師工作守則」草案是教育部委託「全國家長團體聯盟」(以下簡稱全家盟)訂定的。或許是我孤陋寡聞,我以為教師工作守則應該是教師團體制訂,或是掌管教師職權的單位來訂,教育部自己該做的事不做,怎麼會「委託」家長團體來訂呢?我不是質疑全家盟的能力,而是質疑他們的立場,他們對教師的預設會不會影響擬定過程?



  當然全家盟也找了各方代表開了二次焦點座談(根據5月5日第一次會議紀錄,邀請16人參加),然後辦了三場公聽會,在活動文件中他們寫到:「全國家長團體聯盟將邀請各縣市家長團體、教師團體、校長團體及專家學者等代表,整合各界相關建議與期待,廣納多方意見。」但南區公聽會在6月15日,北區與中區二場在6月19日,公聽會一辦完,20、21日陸續有媒體刊登訊息。我很納悶,公聽會離媒體發佈才短短一天的時間,全家盟已經彙整好兩場公聽會的建議,將多方意見納入草案?還是媒體拿了公聽會的資料就大肆報導,也不管後續還要修正?但無論是哪種情況,教育部對於自己推動的政策,竟然沒有主導權與發言權,只能事後說「誤會」,這種形象如何獲得民眾的信賴?



  關於這份「教師工作守則」將來如何運用?經過網路查詢,教育部委託全家盟擬定的其實是「教師工作守則參考事項」,但媒體報導多是「教師工作守則草案」,那麼被遺忘的「參考事項」到底什麼意思?僅供參考嗎?透過近日媒體報導,一般民眾可能都覺得這份文件「明確規範教師工作權責」,並且可能開始用這些標準要求教師,結果教育部教研會執行祕書黃坤龍卻說「將再邀集學者專家和各縣市教育處研議,確定後就可以提供各縣市參考,並訂定因地制宜和符合學校需求的版本。」根據教育部的說明,教師工作守則不具強制性,以後學校也可自行斟酌情況調整。大費周章訂一個僅供參考、可以不用遵守的東西,好像對大家有個交代:「我已經宣導理念了,做不做隨你」。我猜想之後若有縣市或學校不採納這份教師工作守則,可能會有官員跳出來說「尊重,但深表遺憾」。


  或許「參考用」的「教師工作守則」可以帶來許多啟發與反省,但我明白地說,教育部在這件事上,實在沒有擔當。要嘛就什麼都不要管,讓縣市、學校、教師團體自己去訂。若覺得有很重要的原則必須堅守,那就明確訂出規範,遵循法律授權的原則,再交給各縣市「因地制宜」。現在教育部委託別的單位搞了一個非常瑣碎的草案,然後說即使版本確定了,也不具強制性,只是提供各縣市參考。我實在不知道該怎麼批評了……我覺得教育部把自己演孬了,但孬的很有技巧,自己不上第一線,讓家長團體當先鋒,檯面上有政績、有作為,能夠討好某些不瞭解狀況的人,實際上把爛攤子丟給縣市、學校與教師。


  寫完文章後,找到全家盟的公聽會文件「教師工作守則建議事項草案」,連結網頁後,最下方有兩個檔案供檢視或下載,可見完整的草案版本(其中18-22頁為親師溝通部分)。我承認自己未看完第一手資料就依媒體報導批評,在程序上確實不妥,但當時實在不吐不快。然而看完草案內容,我更加確定用「瑣碎」這個形容詞是適當的,有興趣的人可以看看這七大面向、七十六條目。

星期四, 6月 16, 2011

《賽德克‧巴萊》預告片



  預告片終於出來了,我還去當了五天臨演,演日軍中埋伏的那一段(有許多姑婆芋的場景),也小小感受到拍一部電影真的不容易啊!大家要支持這樣有心的團隊!

星期三, 6月 15, 2011

十二年國教

高官暢談前有天堂

十步之遙即得幸福

彼此攜手迎向光明

誰料中隔沼澤深淵

縱步向前自投泥淖

落此窘境誰來負責

幸好有伴一起沈淪

自欺欺人相互慰藉

忽見遠方得意笑臉

原來人家有錢造橋

衣裳不濕瀟灑漫步

卻仍抱怨路途艱困

倡議之士不提此景

口沫橫飛引人上路

我輩嚮往美好境地

毋忘衡估自家本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