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今天有則新聞會吸引大多數國中小學教師的目光,那就是「晚上十點前教師不得拒接電話」,雖然絕大多數媒體都是如此下標題,但統籌擬訂的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的說法是:「不得拒絕於課後(晚上10時前)和家長溝通聯繫」(上圖引自聯合報)。許多爭論著重在這個規定應不應該、合不合理。說老實話,看到這則規定我第一反應就是「不爽」,但我的不爽不是情緒化的反彈,而是因為這個規定所傳遞的訊息。
「不得拒絕」所隱含的訊息 首先,不爽是因為這則規定背後所隱含的「自我中心」與「不尊重」。以我個人來說,家長晚上十二點打來,我願意接。因為會在這樣的時間打電話來,除非是把教師當24H客服人員的怪獸家長,否則來電者應該想處理極為重要的事,所以我願意接。但「我願意」不等於「我應該」,「有教師願意」更不等於「所有教師應該」。
「願意」是個人行為,但如果要論「應不應該」,就是法律規範的層次。一件「我願意」的事情,卻被別人用「你應該」來要求,誰的心情會好?
在倡導「正向管教」、「正向評語」的「正向教育」時代,教師工作守則卻使用了「不得拒絕」這個令人反感的負面語句,給我的第一印象就很差。不得拒絕,就是必須。所以十點前教師「必須接」、「應該接」家長電話囉!那我就想問「理由是什麼?」
依照前一陣子討論的教師工時制規定,以及這次的教師工作守則,教師早上八點上班、下午四點下班,那麼其餘的時間就是「非上班時間」。在「非上班時間」接家長電話,花時間與家長溝通,如果是「應該做的事」,那這算不算工作?算加班時間嗎?我可不可以依照家長來電的長短,以及後續處理花費的時間申請加班費用?有時候接了電話還沒完,必須立即處理。例如我曾經星期六晚上聽演唱會時接到家長電話:「小孩蹺家了」。我花了快一個小時打手機給其他同學問相關線索,最後終於輾轉聯絡上蹺家的孩子,再回報家長請他們放心。這是「我願意」做的,但我現在更想知道,這是不是別人要求「我應該做的」?
我該不該接電話?照前述的工作守則,超過十點,我可以不接。我該不該做後續的處理?前述的工作守則可沒說。那麼打手機的費用自己認了?還是有補貼?沒規定。法律沒規定的事,大多數人卻會期待教師這麼做,Why?但「期待」等於「應該」嗎?做這些事,算不算工作?若不是工作,我可以憑自身意志決定做不做囉?如果沒人可以給我答案,那麼推動工時制不過是煙霧罷了!
計較是為了走更長遠的路 一定會有人說:「你們當老師的人,幹嘛這麼計較?這樣怎麼教學生?」這就是我非常非常非常想說的:「對於教師的道德期待」與「法律上的權利義務」是兩回事。
你可以「期待」老師為教育鞠躬盡瘁、死而後已,「期待」老師視學生為己出、呵護備至,並且認為十點、十二點、凌晨、假期中還願意處理學生問題的老師是「好老師」。但在法律上,並沒有要求教師必須將自己的生命「全部」奉獻給工作,教師盡法律上的義務,也享有法律上的權利。每次報章媒體總說:「社會大眾對於教師有比較高的道德標準……」,我相信許多教師也是這樣自我期許,但教育人員的神聖化形象是社會塑造的,而不是法律規範的。「盡責」是法律層次,「奉獻」是道德層次。有時候神聖化的外衣成了教師的枷鎖,教師被期許要有奉獻精神,不要這麼計較,卻得不到相對應的尊重。教師下班後的生活應該受到「尊重」,這也是對其家庭的尊重,因為依照工時制,教師已經下班了。認為教師下班後應該如何如何,這是「道德期待」,而不是「法律義務」。沒有搞清楚之間的差別,只是讓彼此在期待落空的情況下繼續誤會下去!
再回到所謂的教師工作守則,其實「晚上十點前教師不得拒接家長電話」是一種狹隘觀點下的產物,擬這條規定的人實在不怎麼高明。我想原初的重點在於「親師溝通」,那麼只需要求教師必須與家長協定聯繫時間就好了,何必訂這麼細瑣的條文?如果這樣訂,那晚上十一點就可以拒接電話囉?早上七點半呢?在校的備課時間呢?訂了這種狹隘的條文,解決一個無聊的問題,卻忽略其他層面的考量,反而製造更多紛爭,實在是沒事找事做。
我想關鍵在於教師是否告知適當的聯絡方式與時間,讓家長可以順利地與教師溝通。例如大學教授通常訂有學生諮詢時間(office hours),學生可利用這個時間與老師討論,國中小學教師當然也可以自訂「親師溝通時間」,然後在開學時公告周知。家長知道何時可以找到教師,教師既定的教學事務也不會受干擾,這不是很好嗎?那麼有人會問,如果臨時有重要的事呢?若真是如此,我想大多數教師不會冷酷無情地「拒接」電話,但這是道德層次,這是彈性處理,而不該是常態。常態應該是「教師與家長之間有適切的聯繫管道」,而不該是「教師在晚上十點之前必須接家長的電話」。
有教師表示,真的會在晚上打電話的家長也不多,所以對他沒有太大困擾。或許,但這是就個別影響層面來說,當下如此,後續的群體效應會如何?如果真的規定「晚上十點前,教師不得拒接電話」,那麼晚上打電話的家長會不會增加?家長因為白天工作忙,那就等晚上再來聯繫吧!反正老師應該接電話......某些事情一旦變成「理所當然」之事,原有的禮貌與尊重就被淡忘了,變成家長下班後打電話給教師是天經地義,教師下班後不接電話就是教師不對。親師溝通有必要走到這般地步嗎?
「教師工作守則」誰來訂?怎麼訂?怎麼用? 或許有人覺得我小題大作,接不接電話有什麼好討論的,但我真正在乎的是「條文擬定者」的心態與邏輯,而這個教師工作守則是怎麼出現的?誰來訂?怎麼訂?根據新聞報導,這個「教師工作守則」草案是教育部委託「全國家長團體聯盟」(以下簡稱全家盟)訂定的。或許是我孤陋寡聞,我以為教師工作守則應該是教師團體制訂,或是掌管教師職權的單位來訂,教育部自己該做的事不做,怎麼會「委託」家長團體來訂呢?我不是質疑全家盟的能力,而是質疑他們的立場,他們對教師的預設會不會影響擬定過程?
當然全家盟也找了
各方代表開了二次焦點座談(根據5月5日第一次會議紀錄,邀請16人參加),然後辦了三場公聽會,在活動文件中他們寫到:「全國家長團體聯盟將邀請各縣市家長團體、教師團體、校長團體及專家學者等代表,整合各界相關建議與期待,廣納多方意見。」但南區公聽會在6月15日,北區與中區二場在6月19日,公聽會一辦完,20、21日陸續有媒體刊登訊息。我很納悶,公聽會離媒體發佈才短短一天的時間,全家盟已經彙整好兩場公聽會的建議,將多方意見納入草案?還是媒體拿了公聽會的資料就大肆報導,也不管後續還要修正?但無論是哪種情況,教育部對於自己推動的政策,竟然沒有主導權與發言權,只能事後說「誤會」,這種形象如何獲得民眾的信賴?
關於這份「教師工作守則」將來如何運用?經過網路查詢,教育部委託全家盟擬定的其實是「教師工作守則參考事項」,但媒體報導多是「教師工作守則草案」,那麼被遺忘的「參考事項」到底什麼意思?僅供參考嗎?透過近日媒體報導,一般民眾可能都覺得這份文件「明確規範教師工作權責」,並且可能開始用這些標準要求教師,結果教育部教研會執行祕書黃坤龍卻說「將再邀集學者專家和各縣市教育處研議,確定後就可以提供各縣市參考,並訂定因地制宜和符合學校需求的版本。」根據教育部的說明,教師工作守則不具強制性,以後學校也可自行斟酌情況調整。大費周章訂一個僅供參考、可以不用遵守的東西,好像對大家有個交代:「我已經宣導理念了,做不做隨你」。我猜想之後若有縣市或學校不採納這份教師工作守則,可能會有官員跳出來說「尊重,但深表遺憾」。
或許「參考用」的「教師工作守則」可以帶來許多啟發與反省,但我明白地說,教育部在這件事上,實在沒有擔當。要嘛就什麼都不要管,讓縣市、學校、教師團體自己去訂。若覺得有很重要的原則必須堅守,那就明確訂出規範,遵循法律授權的原則,再交給各縣市「因地制宜」。現在教育部委託別的單位搞了一個非常瑣碎的草案,然後說即使版本確定了,也不具強制性,只是提供各縣市參考。我實在不知道該怎麼批評了……我覺得教育部把自己演孬了,但孬的很有技巧,自己不上第一線,讓家長團體當先鋒,檯面上有政績、有作為,能夠討好某些不瞭解狀況的人,實際上把爛攤子丟給縣市、學校與教師。
寫完文章後,找到全家盟的公聽會文件「教師工作守則建議事項草案」,連結網頁後,最下方有兩個檔案供檢視或下載,可見完整的草案版本(其中18-22頁為親師溝通部分)。我承認自己未看完第一手資料就依媒體報導批評,在程序上確實不妥,但當時實在不吐不快。然而看完草案內容,我更加確定用「瑣碎」這個形容詞是適當的,有興趣的人可以看看這七大面向、七十六條目。